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4-03 点击数: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进,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指导各地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储备库,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培育条件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3.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六条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第七条 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建设实施程序

  第八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部署。


[1] [2] 下一页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30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