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1-10 点击数: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或教育型企业,对进入产教融合型或教育型企业目录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实行职教集团备案制度,支持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以专业为支撑的紧密型职教集团,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职教集团。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和教育型企业在职教集团(联盟)、行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企业、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组建产教联盟、实体化运作。

第三十条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经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实施学徒制的学校和企业,当地政府应当利用财政资金或职工培训经费按规定给予补助,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学徒培养。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力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学校,鼓励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

第三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控制总量的20%可面向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经所在单位允许,职业学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支持职业学校面向合作企业设置“产业教授”、“技术特派员”等创新型岗位或特设岗位。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行业企业实践经历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无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

第三十七条支持职业学校配合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支持承揽海外大型工程的省内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适应企业“走出去”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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